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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

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

粤府〔2004〕6号
2004-01-15

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

《广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库》收录了全省规范性文件。为方便获取使用,本库按照省政府、省政府部门、市级规范性文件分别编排,按照公布、失效情况及时更新,并设置了检索工具。欢迎查阅使用。

索引号:006939748/2004-00005分类:财政、金融、审计、通知
发布机构:广东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:2004-01-15
名称: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
文号:粤府〔2004〕6号发布日期:2004-01-15
主题词:文件状态:现行有效

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

粤府〔2004〕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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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 现将《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3〕26号)转发 给你们,其中,关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、市间的划分办法,仍按现行规定办理,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。
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○○四年一月十五日
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

国发〔2003〕2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,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 一步规范,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,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 有所减缓,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。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, 国务院决定,从2004年起,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 享60%,地方分享40%执行。

各地区、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,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、协 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

二○○三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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